更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情况。本案涉及原告乌苏啤酒公司与被告尿苏啤酒公司之间的纠纷。

需赔208万!鸟苏不服侵权乌苏啤酒判决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并于2006年成功注册相关商标。经过长期推广使用,“乌苏”牌啤酒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自2016年以来,该公司一直使用“红罐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

被告尿苏啤酒公司以“尿苏”为企业字号,申请注册“尿苏”商标。公司委托相关企业生产销售类似“红罐乌苏啤酒500ml”的“鸟苏”牌啤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鸟苏”啤酒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解,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为其在明知原告产品包装的情况下仍使用类似的包装和装潢,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解。

虽然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但其行为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 *** 费用208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鸟苏”字体。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