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会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人社部颁布,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用于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

一、体检标准

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

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菌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 *** 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3: 如果实在因为一些身体硬性条件无法通过体检,可以在不影响前程的情况下让“好运来体检”Q>1222>37878>帮助订制个性化体检方案通过体检!

公务员入职体检不合格标准有哪些?



二、公务员入职体检项目

1、一般检查: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科(已婚者)检查(按体检表逐项进行)。

2、化验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SGPT,蛋白,HBSAg。

1:单纯HBSAg阳性者复查乙肝三系。

2:单纯SGPT异常(HBSAg阴性)者,一周内允许复查一次。

三、公务员入职体检项目特殊检查

1、肝胆B超。

2、胸透(有疑问加摄胸片)。

3、必要时增检心电图、心超声检查。

4、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四、公务员体检新标准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