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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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商评委作出一份驳回复审决定,瑞士知名刀具品牌“维氏”(Victorinox)因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其在第8类利器(手工具);菜刀;刮削刀(手工具) 等商品上“维氏军刀”商标申请被驳回,同样被驳回的还有其在第1第25类上提交的“维氏军刀”商标申请。
不过,该案的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布局似乎并不“单纯”。
(第25737695号“维氏军刀”商标、第15408278号“维瑞军刀”商标)
据了解,2017年8月8日,维氏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第25737695号“维氏军刀”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在第1125类上。截至目前,第25737695A号“维氏军刀”商标申请已在第25类上获准注册。
该案中,引证商标为第15408278号“维瑞军刀”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核定注册在第25类婚纱上,申请人为魏某某。
商评委认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维氏军刀”与引证商标“维瑞军刀”,文字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使用性。
(第12005155号、第12005154号、第15408075号商标)
笔者进一步查询发现,魏某某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共申请了60件商标,绝大多数商标申请集中在第25类。其中,多件商标与知名服饰品牌相近似。
举例如上,不难看出,魏某某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与“361度”、“法国鳄鱼”与“稻草人”品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目前,第12005155号、第12005154号图形商标已无效,第15408075号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
(上海克罗心服饰有限公司网站截图)
笔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魏某某为上海克罗心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生产经营皮带、钱包等配饰。实际上,魏某某不仅在字号上使用“克罗心”,还在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知名饰品品牌“Chrome HEART”(中文译名“克罗心”)品牌名称相近似的中英文商标。这也引起了克罗心有限公司的“不满”。
2017年,克罗心有限公司曾针对魏某某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的“科罗心”、“CROW HEART”商标分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理由包括,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英文商标获和商号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等。
(第15831558号“CROW HEART”商标、第15831527号“科罗心”商标)
(两案引证商标)
对此,商评委对第15831558号“CROW HEART”商标予以维持。对于第15831527号“科罗心”商标则在服装、成品衣、鞋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CROW HEART”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CHROME HEARTS及图”核定使用的服装、男仕及女仕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CROW HEART”与申请人商号“克罗心”、“CHROME HEARTS”不属于上述情形,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争议商标“科罗心”与引证商标“克罗心”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男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目前,魏某某名下第15831558号“CROW HEART”商标、第15831527号“科罗心”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
不过,笔者尚未查询到上海克罗心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克罗心”或“维氏”等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品信息。但是作为服饰行业从业者,魏某某的申请注册与服饰企业相近似的商标难谓善意。
话说回来,对于维氏公司来说,申请无效“维瑞军刀”商标或许是突破障碍的“快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