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行兼业保险渠道业务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银行兼业保险渠道业务有哪些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导读目录:
保险兼业 *** 证怎么办理?
保险兼业 *** 资格申报事宜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 *** 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 *** 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 *** 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 *** 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 *** 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 *** 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 *** 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 *** 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 *** 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 *** 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 *** 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 *** 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 *** 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 *** ”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 *** 资格或未正常开展 *** 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 *** 机构不予许可。
扩展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 *** 人建立 *** 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 *** 人具备《保险兼业 *** 许可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 *** 人:
一、委托 *** 险种在《保险兼业 *** 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二、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 *** 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 *** 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 *** 网点。
第十八条 保险兼业 *** 人从事保险 *** 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 *** 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 *** 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银行保险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 *** 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 *** 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 *** 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 *** 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 *** 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 *** 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 *** 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兼业 *** 机构等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上级管理单位授权,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
第七条 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
(二)机构名称;
(三)业务范围;
(四)批准日期;
(五)机构住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发证机关。
机构编码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编码规则确定。
金融许可证和保险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机构批准设立日期。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批准日期。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批准日期为发证机关收到完整备案或报告材料的日期。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保险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
(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发证机关许可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向发证机关备案或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或报告后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无须许可或备案、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破损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批准日期,许可证流水号、编码、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机构解散、关闭、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十三条 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事由、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编码、联系 *** 。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通过 *** 平台开展业务的,应当在相关 *** 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上述公示事项内容发生变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换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 、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公告和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更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银保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颁发时加盖发证机关的单位印章方可生效。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行政审批与许可证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对许可证进行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根据电子证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的签发、使用、管理等,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兼业保险 *** 公司和保险经济公司有什么区别?
兼业保险 *** 机构是指从事与保险有关的工作的企业(如银行、车行、运输公司、房地产商等等),可以利用工作的特殊便利性承接保险业务,代收保险费。注:兼业保险 *** 机构必须向保险公司申请,由保监办批准并备案。
农行银保产品可靠吗?
农行银保产品是可靠的。
银保产品指的就是保险产品,它不是存款也不是银行理财产品。
银保产品和普通保险产品的更大区别在于销售渠道不同,银行作为一家兼业 *** 机构负责 *** 销售保险,其他售后服务、理赔事项等服务一般都由保险公司提供。
目前,银行业产品的优缺点分别是:优点: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较银行定期存款要略高一些;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稳定,风险比较低。缺点:一般期限都比较长;强调的是保障,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较除银行存款以外的投资来说偏低;没到期如果提前支取的话属于违约,需要担负违约费用。
保险录音录像管理办法?
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消保〔2017〕26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以下简称《办法》),人身保险公司销售《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现就有关录音录像业务规范通知如下:
一、录制时点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销售过程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含电子化投保单)时统一集中录制《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由录制系统自动记录本次录音录像发生的时间。
二、明确提示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后,应明确提示投保人“此次录音录像过程对于今后您维护权益非常关键,请您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作出任何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与销售人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消费者不同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能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渠道销售保险产品。
三、明示身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一般包括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或执业证件,同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明确告知本人所属机构的规范简称。
四、录制要求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作出明确肯定答复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应同框展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投保人的签名及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等内容,应在录像中清晰可辨。
五、文件 ***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按保单逐份录制,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应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独立的录音录像文件。对同一投保人同时销售多份保单的,可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一份录音录像文件,相同用语可以只录制一次,但应确保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内容均符合规定。
六、自助终端
利用保险兼业 *** 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时,应在自助终端等设备的初始页面明确提示消费者此次购买保险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完全由消费者自主购买,并突出提示“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由消费者点击确认。
七、整改要求
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 *** 机构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办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应针对不符合《办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部分进行补录,并在补录后再次进行质检。
本通知与《办法》同步实施,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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