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行抵押物法院能否查封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银行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怎么办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导读目录:
- 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公安局能否查封?
- 专家解疑:抵押资产被查封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 银行抵押物被多轮查封怎么办?
- 债务人已有抵押物,债权人还可保全查封债务人其他财产吗?
- 被抵押了的房产,法院还可以查封吗?
- 更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2)?
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公安局能否查封?
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公安机关照样可以查封。
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在抵押期尚未到达之前,仍然是房屋所有人的合法财产,在抵押期满,抵押人未还清银行债务的情况下,银行才能做出抵押物的处理。
所以说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在抵押期内,公安机关照样可以查封。
专家解疑:抵押资产被查封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刘敏(农行江苏淮安分行): 某公司以其房地产抵押办理为期一年的更高额抵押贷款,相关登记手续齐全,期间该抵押资产被法院查封,由于法院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抵押权人(银行),导致银行在抵押资产被查封后仍发放了一笔贷款,该笔贷款对抵押资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杨长海(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更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更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为了平衡更高额抵押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更高额抵押权优先权的实现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物权法》第206条第4款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更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根据上述规定,若更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人民法院通知了银行,或者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但银行事实上知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则新发放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将不受法律保护,银行贷款将发生失去抵押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但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更高额抵押物后,银行新发放的贷款是否必然失去更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达到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更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事实上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仍继续发放贷款的。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成立,则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仍应受法律保护。
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更高额抵押物后,又依法撤销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受优先权保护吗?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我国《物权法》对此未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最额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被强制变价处置,只是在其权利上被设定限制,抵押人或债务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提供新的担保、执行法律文书等行动申请撤销、解除该查封、扣押裁定,若查封、扣押措施被撤销,则更高额抵押物的限制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基于此实施的执行行为亦应归于无效,该部分债权的担保效力应恢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从一般法理上分析,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撤销后,对新发放贷款仍受更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
面对更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银行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一是审慎控制更高额抵押贷款业务。
更高额抵押物一旦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客户经理操作不当,或者工作失误、思想麻痹大意,可能发生新发放的贷款不受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二是贷后管理中强化更高额抵押物的管理。
1、逐笔查询,认真关注更高额抵押项下每一笔贷款发放前的抵押物状况。
客户经理应在每发放一笔贷款前,向抵押权登记部门如房产部门、土管部门等逐笔查询,更高额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方可发放贷款;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贷款。
2、妥善签收法院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存入信贷档案备查。
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妥善填写《送达回证》,不得随意按法院要求将签收时间提前,并要在之一时间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经办人员,停止发放贷款。
3、审慎采取应对措施,如要求客户增加新担保、提前归还贷款等措施。
银行发现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向客户协商,解释停止发放贷款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要求客户增加新的担保措施,或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贷款规避风险。
三、积极抗辩,依法 *** 。
如果更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银行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仍新发放了贷款,银行要积极抗辩,全力 *** ,适时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不知情”等抗辩。
四、加强协商,力争撤销查封、扣押措施。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措施被撤销后,新发放的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应恢复。
银行抵押物被多轮查封怎么办?
此前讨论信用风险时提到过,抵押贷款和 *** ,哪怕是存单质押也不是万无一失的,风险同样存在,这不,怕啥来啥:客户贷款500万,三套房产抵押,放款后的前几个月都很正常,按期还息,经营红火,可是,突然在上个月做贷后时发现公司被抵押给了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经营场所已更名,新老板正在对公司装修。再检查抵押物,其中两套房产已被法院查封。
咨询法律人士说,给出两个主要意见: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是的,不影响,优先,律师让我们把心放在肚子里,可现实远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现在就来分析下有关抵质押物被查封的那些事儿。
在信贷业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已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就是押品)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扣押的情况,特别是在抵质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严重的还有多个法院查封的情况。
有经验的信贷人也会象律师那样宽你的心,银行最终不会受损失的,甚至逾期不还还会收到大笔可观的罚息。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1、为什么会查封?
按说,借款人把房产啥的抵押给我,司法机关很清楚我是优先受偿人,查封貌似多此一举。但是,事事就怕例外,而且这个例外还很普遍,就是借款人还有其他债务,甚至有多笔大额债务。民不告,官不究,如果有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就不能置之不理,已登记的抵质押物被查封也就顺理成章了。可见,抵质押物被查封是源于债务人存在其他债务,起于其他债权人申请。
2、如何防范?
要么不做,要做不能任性。即:
要么不做。贷前调查更加认真仔细,尽量把借款人的所有负债都调查清楚,避免对存在大额民间债务的借款的发放贷款。
要做不能任性。如果借款人比较优质,存在大额民间借款又不可抗拒,应在授信方案上进行合理设计,尽量将我行贷款的到期日设计在民间借款到期日之前。
设定相应条款,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不得在我行贷款期间增加民间借款。
3、怎样处理?
对于已经被查封的抵质押物,必须认可司法机关的行为,配合处置抵质押物;
配合申请人尽早实现拍卖或变卖,申请人的权利是余额受偿,如果他的目的能达到,我行的目的优先达到;
与债务人或抵押人协商,归还利息或一部分本金,努力压缩债务金额;
对没有被查封的抵质押物部分,可以约定归还相应款项后解押。
债务人已有抵押物,债权人还可保全查封债务人其他财产吗?
结论: 可以对抗~
对于汽车这类特殊动产的抵押权,我国物权法中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影响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带入提问中的情形,根据所给信息,抵押权肯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甲算善意第三人吗?很明显不是,甲只是一个普通的债权人,甲为实现其债权要求法院查封了债务人的已被设立抵押的汽车,而原债权人在汽车上设立了抵押权,当然的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的可以“对抗”查封债权人。这里的“对抗”指的是比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
当然,如果甲的债权属于特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劳动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债权等等,那么甲肯定是要优先受偿于此抵押权人的!即此抵押权人不可以对抗甲。
惯例,末尾贴上相关法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被抵押了的房产,法院还可以查封吗?
可以,但银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第49条还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 *** 。
基于这一规定的同一立法精神,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更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2)?
许多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已启用了《房地产更高额抵押合同》、《更高额质押合同》、《更高额保证合同》的格式文本,有的银行还启用了配合循环贷款业务的更高额抵押、更高额质押和更高额保证系列更高额担保合同。
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事件在银行内再次发生,防范因操作不当使更高额担保贷款发生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注意: 在办理首笔更高额抵押贷款时,必须依法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并确保发放贷款时抵押物未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在更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更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前,必须到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物情况,在确保抵押物无瑕疵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贷款手续;若发现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发生其他纠纷的,不得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与更高额抵押相类似的更高额质押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原理上讲,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更高额质押担保。除准用相应质押担保规定外,可参照更高额抵押原理。用于质押的财产以定期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金银等贵金属、金融机构股权、银行承兑汇票等为宜。在更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更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的,参照更高额抵押的规定执行。此外,商业银行应当举一反三,在更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更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前,不能认为已经签订了更高额保证合同就高枕无忧,也应结合贷后检查进行担保能力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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