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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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疑:抵押资产被查封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刘敏(农行江苏淮安分行): 某公司以其房地产抵押办理为期一年的更高额抵押贷款,相关登记手续齐全,期间该抵押资产被法院查封,由于法院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抵押权人(银行),导致银行在抵押资产被查封后仍发放了一笔贷款,该笔贷款对抵押资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杨长海(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更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更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为了平衡更高额抵押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更高额抵押权优先权的实现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物权法》第206条第4款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更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根据上述规定,若更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人民法院通知了银行,或者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但银行事实上知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则新发放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将不受法律保护,银行贷款将发生失去抵押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但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更高额抵押物后,银行新发放的贷款是否必然失去更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达到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更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事实上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仍继续发放贷款的。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成立,则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仍应受法律保护。
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更高额抵押物后,又依法撤销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受优先权保护吗?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我国《物权法》对此未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最额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被强制变价处置,只是在其权利上被设定限制,抵押人或债务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提供新的担保、执行法律文书等行动申请撤销、解除该查封、扣押裁定,若查封、扣押措施被撤销,则更高额抵押物的限制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基于此实施的执行行为亦应归于无效,该部分债权的担保效力应恢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从一般法理上分析,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撤销后,对新发放贷款仍受更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
面对更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银行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一是审慎控制更高额抵押贷款业务。
更高额抵押物一旦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客户经理操作不当,或者工作失误、思想麻痹大意,可能发生新发放的贷款不受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二是贷后管理中强化更高额抵押物的管理。
1、逐笔查询,认真关注更高额抵押项下每一笔贷款发放前的抵押物状况。
客户经理应在每发放一笔贷款前,向抵押权登记部门如房产部门、土管部门等逐笔查询,更高额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方可发放贷款;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贷款。
2、妥善签收法院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存入信贷档案备查。
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妥善填写《送达回证》,不得随意按法院要求将签收时间提前,并要在之一时间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经办人员,停止发放贷款。
3、审慎采取应对措施,如要求客户增加新担保、提前归还贷款等措施。
银行发现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向客户协商,解释停止发放贷款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要求客户增加新的担保措施,或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贷款规避风险。
三、积极抗辩,依法 *** 。
如果更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银行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仍新发放了贷款,银行要积极抗辩,全力 *** ,适时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不知情”等抗辩。
四、加强协商,力争撤销查封、扣押措施。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措施被撤销后,新发放的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应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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