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医疗美容行业税务免税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医疗美容行业税务免税政策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医疗美容行业税务免税(医疗美容行业税务免税政策)

导读目录:

销量花卉免税吗?

苗木企业销售花卉可以免征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自己种植加销售苗木,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相关规定,苗木种植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注意: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免税,按照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体经营牙科门诊部要缴哪些税?

1、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也并非是其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根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之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但对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 *** 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均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6、根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民办非营利医院如何进行免税处理?(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未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政策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从以上可以看出,非营利医院实际上主要是公立医院,实践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 *** 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 *** 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民办非营利医院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可以按以上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税收政策。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养殖类的企业免除什么税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6)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如果你符合以上的引用文件的情况,请你向你所在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获得批复以后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现在国家扶持养殖业,一般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全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适当减免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适当减免

民营医院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有机肥产品的范围如何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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