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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节假日封存管理规定(车辆节假日封存管理规定最新)

导读目录:

公务用车夜间出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发挥车辆的作用和确保行车安全,节资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原则

(一)车辆使用范围:

本车辆为离退休工作处办公用车,供本处全体工作人员公务使用。

(二)车辆使用原则:

1.优先保证殡葬用车;

2.同等情况下市内用车要让位于市外用车;

3.用车实行预约登记制度;

4.用车发生的费用从使用科室各自经费中支付。

(三)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的管理,包括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调配等归口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二、车辆使用办法

(一)公务用车实行预约制度,各科室用车需征得本科室科长(主任)同意后与驾驶员预约。车辆出市区(不包括市属县)需要办公室主任同意,非工作时间各科室用车需向办公室主任申请,用车超过1天需向主管副处长请示。

在保证车辆优先使用前提下,其他同等级别的公务用车实行“先预约先使用”原则。后预约的科室如确实存在困难,可与先预约科室协商,征得先预约科室同意后方可调换或同时使用。

预约用车需提前在用车登记本上登记,且至少提前一天预约。

(二)提倡相同需求的用车科室,如踩点、购物等,在用车方向和时间上一致时可以合并使用。

(三)驾驶员要将车辆使用及加油记录录入电脑,并将一周内的用车单统计后交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每周请各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车辆费用报销依据并存档。

(四)实行“净车”交接制度,即前一位驾驶员要处理好驾驶期间所有交通违章记录,并将《公务车用车派车单》、《公务车用油记录表》记录清楚,将车辆打扫干净,方可交给下一位司机。以保障违章记录及时处理和行车记录的连续性。

办公室在司机交接时负责查清核实上述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处理。

车辆三交一封存是什么意思?

“三交”为交车钥匙、交《行驶证》,交局内《准驾证》;一封:车辆封存定点停放;

此外还有三交一封:交车钥匙、交《行驶证》,交局内《准驾证》,对停驶车辆进行封存。 三交一定一封是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期间管理单位车辆的一种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提供便捷、有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公务车下班能开回家吗?

不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遇有特殊情况办理私事需要公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每公里0.5元计算,一律交本单位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相应的收据备查。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 *** 的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 *** 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 *** 采购名录。

省人民 *** 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 *** 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 *** 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 *** 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 *** 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 *** 会议、 *** 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 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 *** 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 *** ,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 *** 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一封的内容是什么?

三交一封:交车钥匙、交《行驶证》,交局内《准驾证》,对停驶车辆进行封存。 三交一定一封是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期间管理单位车辆的一种方式。这是为进一步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提供便捷、有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信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编制核定情况相互抄送。

  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党政机关撤并、升降格或者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执行。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严格按照中央界定范围认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严格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的原则执行。

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八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标准:市(厅)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其他党政机关配备价格16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第九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本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本级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 *** 采购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车辆购置预算安排,组织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按规定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 *** 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厉行节约、严格审批。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处置完成后,党政机关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处置备案或者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政策、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办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相关业务,并将相关文件、手续存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违规进行公务用车注册(变更)登记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三十一条 省直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8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2012年1月21日印发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公积金怎么封存?

苏州公积金如何封存

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清册》;

2、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材料不符的告知所需材料补齐后重新提交;

3、材料符合的,审核通过当场办结。

二、苏州公积金封存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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