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车辆节假日不封存的说明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车辆节假日不封存的说明怎么写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导读目录:
三早警示提醒内容?
一、早预防,典型作警示。组织党员干部重温党纪条规和正反面典型教育,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内网、国土微信群等信息平台向局全体干部职工发送廉政信息,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节日的祝福中营造崇廉尚廉、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早提醒,纪律要严守。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新修订的《中国 *** 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自觉做到“九个严禁”;要求全体干部文明过节,严禁以各种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送礼等,严格执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坚决纠正“ *** ”。
三、早部署,监督作保障。紧盯节日假期,紧盯“ *** ”问题新动向、新表现,加大廉洁从政的执纪审查力度,采取“自我检查、互相督查、监督举报”三大举措,对节前隐形变异的“ *** ”问题开展重点检查,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言出纪随、落到实处。对不收手不知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用强有力的震慑坚决防止“ *** ”问题反弹回潮。
辽宁省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政策核定。
第六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进行审批,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更新:
(一)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
(二)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
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出行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为: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印发文件要求下级机关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下拨车辆的,必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
(二)车辆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
(三)下级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
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向辽宁各地区各部门配发车辆的(包括文件要求配备车辆的),按照职能分工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未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接受上级机关配发车辆(或者配备车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新购公务用车后,或者接受上级部门调配车辆后,提供购车审批手续、购车凭证及相关调配手续。购置、配备车辆单位需持相应批复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警用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享受财政补助后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八条 驻地行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各部门集中管理,可在本部门内部统筹使用;特殊情况,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征集使用。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一)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暗访;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老干部服务出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公务出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明确的可以使用公务用车的公务出行。
(三)其他特殊公务出行。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规定用于侦查、办案、监察执纪、稽查、税务征管等。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规定用于搭载专业技术装备,用于技术侦查、检测监控、通讯指挥、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殊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报废;
(一)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排放标准不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
(三)维修保养后三次年检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四)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毁损、经权威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状况确定报废年限。
第十条 公务用车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向国产汽车品牌经销商置换或者由厂家回收、调剂、报废(或者报损)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全部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
(二)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喷涂统一标识。
(四)公务用车应当逐步过渡为统筹调度使用,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费用按照标准内部结算。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 *** 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应当封存停驶。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离开保障岗位后不得继续使用原岗位保障用车。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以长期租用车辆等方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行维护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机动车行驶证)”制度,严禁使用假牌、套牌或者借用、挪用号牌。
驾驶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逆行、随意变道或者掉头、闯红灯、超速行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和缴纳道桥通行费、停车费;公务用车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处罚。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降低运行成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以及购置和运行费用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政务公开范围。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财务监督和专项审计中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等业务,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违规配备实物保障用车。
二、不准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个人名下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严禁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准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四、不准违反用途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扩大公务用车适用范围,严禁以任何理由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五、不准违规租用车辆,严禁租用车辆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六、不准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严禁从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不准违规张贴,喷涂或者使用公务用车标识,严禁故意遮挡,毁坏标识。
八、不准违反车辆派遣制度,严禁未履行车辆审批手续私自用车或者不按流程审批用车。
九、不准违反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及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制度,严禁非执行公务期间停放在酒店,宾馆公园,景区,公共娱乐等场所。
十、不准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开“特权车”损害党政机关形象。
公务用车夜间出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发挥车辆的作用和确保行车安全,节资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原则
(一)车辆使用范围:
本车辆为离退休工作处办公用车,供本处全体工作人员公务使用。
(二)车辆使用原则:
1.优先保证殡葬用车;
2.同等情况下市内用车要让位于市外用车;
3.用车实行预约登记制度;
4.用车发生的费用从使用科室各自经费中支付。
(三)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的管理,包括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调配等归口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二、车辆使用办法
(一)公务用车实行预约制度,各科室用车需征得本科室科长(主任)同意后与驾驶员预约。车辆出市区(不包括市属县)需要办公室主任同意,非工作时间各科室用车需向办公室主任申请,用车超过1天需向主管副处长请示。
在保证车辆优先使用前提下,其他同等级别的公务用车实行“先预约先使用”原则。后预约的科室如确实存在困难,可与先预约科室协商,征得先预约科室同意后方可调换或同时使用。
预约用车需提前在用车登记本上登记,且至少提前一天预约。
(二)提倡相同需求的用车科室,如踩点、购物等,在用车方向和时间上一致时可以合并使用。
(三)驾驶员要将车辆使用及加油记录录入电脑,并将一周内的用车单统计后交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每周请各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车辆费用报销依据并存档。
(四)实行“净车”交接制度,即前一位驾驶员要处理好驾驶期间所有交通违章记录,并将《公务车用车派车单》、《公务车用油记录表》记录清楚,将车辆打扫干净,方可交给下一位司机。以保障违章记录及时处理和行车记录的连续性。
办公室在司机交接时负责查清核实上述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处理。
静默管理后可以买快递吗?
静默期什么快递也不可以收发,静默管理期间要求必须所有的门店一律关门停业,人员停止流动,居家隔离街面上除了一些特殊车辆如120,电力抢修,通讯抢修等等持有通行证的特殊车辆可以通行以外私家车辆一律不允许上路,所有快递公司放假,包裹就地封存起来。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 *** 的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 *** 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 *** 采购名录。
省人民 *** 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 *** 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 *** 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 *** 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 *** 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 *** 会议、 *** 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 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 *** 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 *** ,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 *** 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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