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产品供货应急服务方案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产品供货应急服务方案及保障措施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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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供货出现重大异常如何处理?
供应商供货出现重大异常应当启动供货应急预案,首先看是什么问题,是质量问题还是断供问题。结合合同的约定一方面约谈供应商质量问题就要提出索赔和换货,并保证不能影响工期。如是断供就要一方面找其他供应商,另一方面还要看供应商多久可以有货源。
医院应急物资采购预案?
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物资库房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物资保障部门将在之一时间紧急联系相关供货单位供货后,再完善相关采购审批手续。后勤物资保障组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及院领导汇报,提出物资应急采购申请,及时采购到位。
应急采购与正常采购的区别?
二个不同的地方:
一是釆购时间不同 应急釆购通常在最短的时间里釆购急需的物料,而正常采购往往所用的釆购时间要长。
二是采购程序要简单 为了应急,往往简化了一些釆购程序,方便快捷供货。
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无论出现什么问题,保证生产线不缺料是之一要务。
主动预防的方法是准备一定的安全库存、建立后备供应商和物流运输多元化。
被动纠正的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对质量问题,则需要联合质量部门返工、挑选或补货;对价格调整问题可先供货后协商解决;对供应商合作意愿问题,需要多家协商找到更佳供应点,保证供应链弹性。
2021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医疗器械采购、贮存、销售(含批发、零售和 *** 销售)、运输、配送、售后服务等行为。
第三条【经营要求】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自行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
第四条 【分类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之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对经营许可、备案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权划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责划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结论,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国家医疗器械数据共享平台和医疗器械 *** 交易监测平台,实现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信息共享及协同应用。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医疗器械数据共享平台和医疗器械 *** 交易监测平台,确保信息的有效衔接,对医疗器械监管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置,实现精准监管。
第八条【信息公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行业自律】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和行业标准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经验交流,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推进医疗器械行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十条【投诉举报】 个人或者组织发现医疗器械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
第十二条【经营条件】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申请资料】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资料可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受理】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五条【许可听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许可审核批准】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经营备案】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备案核对资料和现场核查】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对企业提交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在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备案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简化程序】 同时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一套资料,一并完成现场核查。
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企业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资料无变化的,可以免予提交相应资料。
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许可证书】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许可变更】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二条【异地设库变更和备案】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发证部门或者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同时向设置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分立合并情形】 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因企业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第二十四条【延续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延续起始日为原证到期日的次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备案变更】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相应备案信息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中止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遗失补发】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八条【注销许可和取消备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豁免经营备案情形】 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予经营备案。具体产品名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条【豁免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情形一】 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存储、调拨和供应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豁免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情形二】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三十二条【 *** 销售】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 *** 销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或者备案并将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等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之一类医疗器械和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除外。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管理体系】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追溯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鼓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利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
第三十六条【采购渠道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第三十七条【采购查验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销售人员授权书,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
(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运输贮存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九条【委托贮存运输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贮存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受托方贮存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四十条【受托贮存运输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责任,并具有与产品贮存配送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四十一条【委托经营】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购销行为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三条【销售记录管理】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销售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文件编号等。
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四十四条【约定售后责任】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约定由供货者或者其他机构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安装维修服务的部门,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售后管理人员】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十六条【不良事件监测】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经营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召回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等有关单位,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协助做好产品召回。
第四十八条【重新营业报告】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停业一年以上,恢复经营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四十九条【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年度的自查报告。
第五十条【禁止行为】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不得销售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企业生产、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禁止销售进口过期、失效、淘汰以及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检查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建立监管名录】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名录,明确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并对外公布。
第五十三条【分级管理】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结合实际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级别,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双随机、一公开】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在抽取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和执法过多。
第五十五条【检查计划】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风险会商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舆情信息等情况,加强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异地库房监管职责】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的库房,由库房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库房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十八条【检查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突击性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九条【检查职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等;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权。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第六十条【检查质量管理体系】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年度自查报告检查】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六十二条【重点检查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新开办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
(四) 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
(五)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
(六)其他需要加强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延伸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 *** 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以及跨行政区域设置的库房等进行延伸检查。
第六十四条【监督抽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抽查检验,对抽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处置。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六十五条【紧急措施】 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或者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有因检查】 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
第六十七条【责任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投诉举报或者媒体曝光的;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
(四)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未进行整改的;
(五)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约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纳入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十八条【注销和取消经营资质】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再具备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条件,与许可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九条【监管档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档案,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或者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载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七十条【保密要求】 调查、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一条【信用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一)拒不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决定的;
(二)企业被约谈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第七十二条【行刑衔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联合惩戒】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十四条【廉洁执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规范执法,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
(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许可资料虚假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备案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一)经营未经备案的之一类医疗器械;
(二)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三)已经进行经营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四)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十八条【备案资料虚假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许可证和备案凭证管理】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规情形处罚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后拒不召回;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经营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一条【违规情形处罚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第八十二条【违规情形处罚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不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隐瞒、拒绝、逃避、阻挠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违规情形处罚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
第八十四条【违规情形处罚五】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规情形处罚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
(三)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停业一年以上,恢复经营前,未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恢复经营;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未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委托协议;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或者未与受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销售医疗器械的。
第八十六条【免责条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未经备案的之一类医疗器械、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以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处罚到人特别规定】 行政处罚中,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禁止从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八条【禁业人员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聘用被禁止从业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凭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2014年7月30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
成品粮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的有效供应,发挥成品粮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洪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洪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指根据洪江市人民 *** 下达的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所储备的粮食,主要品种为包装大米。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应急成品粮管理、监督、承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第五条 洪江市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 *** 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和“动态管理,滚动轮换”的方式。
如 *** 需动用应急成品粮,采取先动用后结算的方式,结算价参考动用前十五天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省、怀化市 *** 有关部门要求和洪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储备规模和规划建议,报 *** 审定执行,负责指导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成品粮的购入、储存、轮换、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质量、数量、执行轮换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每季度初将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拨付给市商务和粮食局,并对成品粮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承储企业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指令后,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协助应急粮食运输定点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送到应急供应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指令。
第六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资质审核和应急成品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储备。
第七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洪江市应急成品粮承储协议书》,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承储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社会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应具有粮食原粮储存仓容200吨以上,仓房条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备检测应急成品粮储存期间仓库温度、湿度等条件。
(四)、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第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首次收储,通过 *** 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叠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牌。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每袋包装成品粮净重不大于25kg,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检验制度,定期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粮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即在常年成品粮储备量保持在不低于储备规模30%的情况下,其余表现为待加工原粮,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成品粮常储常新。市级应急成品粮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保管和轮换费用标准按中央成品粮储备标准测算,报市 *** 审核确认。如果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导致难以进行正常轮换时,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和粮食局,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进行市场调研,并将情况报市人民 ***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农发行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与轮换、价差、正常损耗和保管费用补贴一起由市财政局审核拨补。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确保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对存储的成品粮储备实施日常监管,每月对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作为原始资料进行保管;承储企业每月应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报送相关报表;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不定期对应急成品粮的保管、轮换、账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不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按要求储粮、管理不到位,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缴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的成品粮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低于承储规模的3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扣减储备费用补贴、取销其成品粮承储资格:
(一)虚报成品粮储备数量;
(二)储存的成品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更承储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市人民 *** 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应急成品粮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怎么才能做好后勤管理工作?
(一)后勤工作要突出一个“勤”字。
后勤服务涉及面广,后勤人要树立服务意识,做到吃苦耐劳、有求必应、恪尽职守、热情服务,让员工满意。后勤工作质量的提高体现在“勤”上,员工服务工作中所有部门的事都是重要的,哪一个部门耽误了都会影响工作,所以后勤人在“勤”字上认认真真地做文章,做各部门工作强有力的后盾。后勤一班人每天起早贪黑,经常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干活,平时做到嘴勤、手勤、腿勤,为员工排忧解难,以“及时、高效、热忱、周到”为标准,全力做好后勤工作。如:维修这项工作,如哪个部门灯管、水管坏了等等,为此,每一个后勤人员都要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办事必须做到果断、及时、合理、科学,要体现人性化的管理,做到维修的时间及时,速度要快,之一时间马上赶到,为部门和员工提供最便利的服务,所有报修必须当日结束,难以当日结束的,后勤人员及时解释,并承诺期限,这样部门和员工才能真心配合后勤部门的工作。又如:安全工作中,“勤”字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因为安全无小事,事事大如天,它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责任目标,分工负责,谁出现问题谁负责,所以后勤工作人员平时勤检查、勤督促、勤整改,亲自动手干,无论是严寒酷暑都毫无怨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埋头苦干,因此,企业安全稳定,确保了员工的平安,保证了企业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后勤工作要突出一个“细”字。
后勤服务工作具有“一多”、“二广”的特点,即:员工人人与后勤部门有关,涉及的人员特别多,企业内外联系的面广,因此在安排工作时,尽可能地把问题考虑细一些。如:后勤涉及的人、财、物相当多,特别是在采购过程中,要精打细算,同商家讨价还价,坚持同质比价,同价比优,同优比服务的原则,工作中厉行节约,为企业节约每一分钱,自觉争当勤俭节约的先锋,当好企业的“管家婆”。后勤人还努力做到并经常教育员工不浪费一滴水,不浪费一度电,制止铺张浪费行为,使人、财、物的管理规范,一切按章办事,依规管理,使工作逐步上科学化、制度化轨道。
再如:我们在制定后勤服务规范时,以管理和服务为主线,把后勤服务延伸到企业的每一个服务细节。之一强化管理制度,推行三项措施。一是加大考核力度,通过考核实行能者上,让想事的人有事干,会做事的人干好事;二是完善机构设置,因事设岗,细化岗位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克服人浮于事,避免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第二,细化服务标准,拓展三个服务意识。一是针对本部门推行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二是在后勤工作中确立规范服务的责任意识;三是在提升全体后勤员工整体素质。第三,改进工作方法,强化三种能力。一是强化预见能力,不打无准备之仗;二是强化应变能力,后勤服务门在考虑重大问题时,要同时估计各种应变措施,去努力争取更好的结果;三是强化决策能力,作为后勤管理者,要多谋善断,提出全面系统的工作方案,同时要考虑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关系,很多工作是环环相扣、相互影响的。安排好工作程序,既兼顾到各项工作,又能处理好轻重缓急,在细节中体现全局,在细节中关照全局。
(三)后勤工作要突出一个“实”字。
后勤工作必须务实,因为它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后勤工作扎实不扎实,直接影响工作绩效,在后勤服务中,首先要关注每一名员工,员工是服务对象,要关注员工的感受,关注员工的需要,倾听员工的声音,抓不落实的事,查不落实的人,“抓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落实”,“办好实事一桩,胜过空讲道理一筐”,不求形式上的轰轰烈烈,只求实打实,硬碰硬。如:食堂管理我们多次征求员工意见,不满意的及时改正,一切从员工健康着想,严把食品配料关、进货关、质量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无事故。后勤服务工作应该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落实,培养服务者做实每一个环节。再如:我们把后勤工作计划细化成多个部分,并逐一落实,踏踏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总之,后勤管理工作只有做到勤、细、实,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才能符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后勤工作是艰巨的,随着企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企业的进步和发展,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各种消耗的增加,企业对后勤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对后勤保障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及时、准确地保障企业发展的需要,树立企业形象,巩固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后勤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艰苦、复杂的工作环境中,坚定信心,磨练耐力,持之以恒,做好每一项分内工作,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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