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产品报废税务处理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产品报废税务处理流程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产品报废税务处理(产品报废税务处理流程)

导读目录:

产品因过期而报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产品过期报废,并不属于增值税所称“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等文件,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不在上述“非正常损失”界定范围之内,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专项申报扣除存在争议

企业停产,原材料报废财务怎么处理?

企业停产,原材料报废的会计分录很简单,先将报废的原材料的账面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报批后再结转计入营业外支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支出。变卖材料产生收入,则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材料的报废涉及的税务处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公司停产原材料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原材料报废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不等于不用交增值税。如果公司处理该报废的原材料,产生变卖收入,那产生的收入是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的。如果直接报废,没有任何收入,当然不需要确认销项税。

二、企业所得税

公司停产原材料报废产生的损失可以在损失所属会计年度的汇算清缴中申报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方可税前扣除。

该损失不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但需要保存与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材料留存公司备查。

证据材料包括: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③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依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5号)

总之,原材料报废的税务处理才是关键,需要做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企业车间生产产品报废如何处理?

  【问】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公司每月生产的产品有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报废的产品需要税务部门做认定才能在所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 由于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 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又依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之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生产企业原料货产品过期销毁要报税务局吗?

1、提前报废的需要去税务局备案。

2、正常报废的,如果金额很小就不用了,如果金额较大,更好还是去备案。

3、如果已经提足折旧,那无论报废或者卖出都没问题,按正常程序走就好了4、但如果是未提足折旧的,则需要在年底前作财产报损,需要事务所作专项审计,待税务局认准通过之后,才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捐赠和产品报废企业的收益是一样的吗?

捐赠和产品报废对于企业的收益来说都是物资的增益向其中呢是捐赠是可以抵收税务产品报废的话呢,是直接减掉固定资产或者是资产,那么这一块儿呢?他这边也是可以抵税的,从效果上来说,两者的收益是一样的,但是捐赠的话呢,可以得到更好的相遇,累积更多的价值

捷普生产过程中产品搞报废要扣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021年中国电子废料报废标准?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为规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地方 *** 负责制。各省级地方 *** 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六条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九条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家电生产企业指: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 *** 人。

(一)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二)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

(三)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家电生产种类、生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家电进口货物收货人及 *** 人进口家电产品(不包括废旧家电)在办理海关进口的同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履行第九条所规定的生产者责任。未登记备案的,海关对其进口的家电不予放行。

第十一条 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旧家电经销商不得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将回收的废旧家电交售给处理企业,与处理企业签定委托回收协议,严禁拆解、拼装并自行销售。

第十三条 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分类检测。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品标识,出售给旧家电经销商或在旧货交易市场上销售。

废家电应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使用烘烤、酸洗、露天焚烧等原始落后方式拆解处理废家电,处理过程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人员健康的要求。

对涉密的废旧家电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 *** 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 *** 资金购买的家电更新换代和报废后应交给处理企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家电以捐赠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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