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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装备车辆报废规定(部队装备车辆报废规定最新)

导读目录:

军车报废年限表?

军车一般没有报废期限,只有更新换代。

中国人民 *** 军用车辆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予以报废: (1)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规定标准。(2) 退役的车辆,军队和地方不能利用的。 (3) 严重损坏,一次大修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4) 进口的老旧车型和已停止生产的国产车型,技术状况低劣,无配件来源,不能进行修复或进行技术改造的。对拟作报废处理的车辆,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的技术检查与鉴定,报上级批准。[1]

16年退役车能开几年报废?

16年的退伍车如果是营运车转非运营办理手续的话一般还可以开四年左右,营转非办理手续的车辆使用年限一般是八年飞机场用车是营运车辆的,营运车辆不属于私车。退伍的一般车辆状况不容易好到哪里去的,能够产权过户,可是一般不建议选购。

军用车可以民用吗?

这个应该是不可以的吧。军用车当然就是军队的公务用车,是专车专用的,不可以挪用做民用。其实,只要是公共部门的专门用途的车辆都不可以该换用途。例如公车只能用于相关部门办公处理公务时使用,如果开着公务车去办理私人的事情是要被处理的。

办理场地报废车要哪些手续?

(一)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申请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应载明拟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包括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废金属销售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销售及管理制度)等。

(八)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 面积不低于6000㎡;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九)主要拆解设备清单(附购买或租赁证明)。

(十)消防设施清单,应由县级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

(十一)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十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证明原件。

(十三)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本地汽车拥有量,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能力不少 于500辆的证明原件。

(十四)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应提供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岗前培训及专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管理现代化设备设施。用于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自动化办公、实时监控录像等设备设施。

(十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场地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正规的报废汽车解体中心,具有在中央、地方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部队退役各种报废汽车的资格,并负责相关的办理汽车报废手续和汽车报废高额补贴申办,汽车指标申领。这个厂不仅投资要求高,技术要求也高,不是每个人都能办成的。

部队退役的越野车能买吗?

 程序上是有机会的,部队退役的车会有以下几个去路:  (1)军队公务车因为新车更替旧车,旧的正常退役 ,而且车况符合车管所规定的,手续齐备的可以卖给二级市场(个人或者二手车经销公司)  还有一个硬性规定:团级以上的部队单位才可以开 *** 地证明 ,还要有原车购置发票,大绿本,才可以过户到地方的车管所,上地方牌子。同时如果退役的军车是国四标准的,那在一线城市还不一定上的了牌照,因为目前的国五标准越来越普及了。  (2)军队公务车退役后,因为各种原因通不过年审的,一律报废  车管所的年审程序是同样适用于军车,许多退役军车,因为实在过了汽车使用年限才不得已退役,因为大部分通不过年审,所以只好压成碎片报废。  (3)军队公务车即使车况良好,然而手续不完备的,也不能流入二级市场,通常会成为黑户车, *** ,稍偏远地区招摇过市。  (4)拍卖行进行拍卖  军车其实还是属于公务车的一种,目前的一般公务单位的旧公务车退役了,通常走的是拍卖程序。虽然目前的二手军车拍卖非常稀少,但是还是有一部分正规化和公开化,也进行了拍卖程序的。  退役的军车交给了拍卖行,由二手车评估师和车损鉴定师来进行综合车况的确定,做一个竞拍的底价,对外广告,由单位或者个人参与竞拍,同时在场的还有审计督察和法务,以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但目前这样的较为公平公正的军车拍卖很是稀少。

什么字母的车牌报废?

O I,因为oi都是国家重要机关使用的,这种牌照的一般是不会受搜查的,有一定的特殊性。

代表省或直辖市,如京代表北京的车;第二个是英文字母,代表地区;后面5位数字的之一个代表区或县(数字用完后也用英文字母),后面的4位就是序列号了。

部队车:之一个汉字,是军兵种或大军区的简称,如空是空军,海是海军,沈是 *** ,兰是 *** ,济是 *** ,南是 *** ;英文字母代表军区中不同的机关,如司令部是A,政治部是B,后勤部是C等;而后面的数字就是该车辆在该机关中的排号。

报废机动车如何回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15 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

2019 年 4 月 22 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

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

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

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

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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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

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

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

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

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

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

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

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

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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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

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

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

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 *** 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

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

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

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

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

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

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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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

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

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

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

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

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

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

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

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

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

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

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

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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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

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

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

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

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

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

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

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

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

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

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

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

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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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

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

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

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

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

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

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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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

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

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

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

外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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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

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

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

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

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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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

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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