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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公平签字了咋办(租房合同不公平签字了咋办)

导读目录:

合同有些条约不合理,但是已经签字了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0条、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 或者第三方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53条、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4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要求变更的 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综上所述,在合同有些条款不合理 但是已经签字的情形下,只要你所谓的“不合理条款”符合以上法定情形,那么 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对条款进行变更、宣布合同其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或者撤销合同。

已签了赔偿协议,但是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 *** 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 *** 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 *** 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 *** 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 *** 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 ***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 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 *** 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 *** 前、后及 *** 现场 *** 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 *** 征收被 ***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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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报警签了协议怎么办?

派出所调解并填写了调解书以后,算是调解结案,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反悔的。但是如果是因为调解协议明显的不公平、对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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